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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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248号
申请人: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842036X0),住所地瑞安市锦佳华庭1号楼1单元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581663303T),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十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社长。
申请人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中的银行存款,以7000000元为限。保证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中的银行存款,以7000000元为限。
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