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现伊美区)红升办事处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上诉人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现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705民初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705民初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伊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外墙涂料粉刷合同》的签订地在伊春市××区,双方口头约定,由伊春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在被告住所地即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伊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起诉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建设工程保修金及工程款引发纠纷产生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向法院提交的《外墙涂料粉刷合同》体现,发包方为“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甲方)”,承包方为“***(乙方)”,承包方式为“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乙方进入工地后,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人工费、材料费,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扣除保修金5%,一次性付清工程款项”,涉案合同中对工程质量、承包价格、工程验收等均已作明确约定,且付款方式与工程验收情况相关,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争合同工程所在地位于西林区(现金林区),根据上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