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81民初2332号
原告:铁力市工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铁力市工农乡。
负责人:***,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事处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铁力市工农乡人民政府与被告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力市工农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力市工农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工农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6.00元,减半收取计2,798.00元,由铁力市工农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