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8民初3043号
申请人: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某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区某某号。
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林某某名下价值165065.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林某某名下165065.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