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24民初58号
原告: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龙门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龙门县。
原告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门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662元,减半收取7331元,由原告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