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屹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96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67弄43号5号楼3楼F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4幢(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396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随之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各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苹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