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96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67弄43号5号楼3楼F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4幢(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396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随之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各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苹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