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屹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9671号之二 原告: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67弄43号5号楼3楼F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4幢(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俊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苹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