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屹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屹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卫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07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屹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卫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屹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7民初230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律师损失费人民币1300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371元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由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即时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昀
审判员*谦
审判员官建东
书记员胡文杰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