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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赵某某、聊城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324民初93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聊城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