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9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上诉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2)黑0903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