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561号
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