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2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6月14日,住甘肃省临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
被执行人: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05759126XT。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二组2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3021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497.5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87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32497.5元、执行费1887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甘3021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