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448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二组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被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