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448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二组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被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