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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顺泰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上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4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顺泰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圳街86号A座911、9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上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黑0104执5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上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4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债务,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因此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945元进行扣划,清偿本案剩余债务。至此,本案的债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上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上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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