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哲达贸易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9566号之二
原告:宁波哲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东旱门南路81号白云商贸中心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FG71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平,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村***1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357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宁波哲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哲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哲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哲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5元,减半收取2237.50元,财产保全费1578元,合计3815.50元,由原告宁波哲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东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