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8执357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紫金县附城镇横径村委会澄田组23号。
被执行人:山西钢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388号万科小镇三期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钢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钢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街支行账号140501825808********_1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钢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源支行账号0502126129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