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41996号
原告:庞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楼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陶某,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庞某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陶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2025年9月18日,原告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庞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42元,减半收取计125.21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原告庞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0.42元,本院予以退回125.2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