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10民初6969号
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
第三人:***,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
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2被告对原告已支付的赔偿1309744.83元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2被告对第三人***主张的定残后护理费、器械费2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三人***诉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贵院已以(2021)冀0110民初6218号受理并判决,判决原告承担赔偿损失1309744.83元。因第三人在原案中未对侵权责任人被告1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2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甲公司”)予以起诉,故原告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事故相关责任方提起诉讼。另,第三人***于2023年7月8日向贵院再行起诉主张定残后护理费、器械费200000元,该案原告已收到起诉状,其赔偿责任也应当由2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1作为案涉项目的建设方,案涉项目在同一地点一天内连续发生多次事故,且前一次事故直接导致本案第三人***跌入采光井受伤,被告1对于整个事故具有管理责任,没有监督分包单位河北某甲公司做好防护工作,具有管理过错,按照《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装股连带赔偿责任。被告2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事故区域的总包方,未对危险事故现场作出必要的警示等防护措施,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被告2作为案发区域的总包单位,应当负有主要责任。(1)根据被告1的项目管理微信群“九里晴川示范区施工群”的聊天记录,业主某某公司对采光井的防护责任多次点名@“河北建设”(该企业全称: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处理,证明原告并非案发区域的管理责任方,直接侵权人为被告2。另外,根据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施工蓝图范围也可以证实案涉地点非原告的施工管理区域。(2)从涉案录像及图片可知,案涉地点是采光井,隶属于被告2河北某甲公司管理,具有两层楼高危险系数大,其明知此处属于危险区域,且多次被业主某某公司在沟通群公开要求加强防护的情况下,仍然未对该危险区域进行围栏处理及设置危险警示牌等必要防护措施,只是用薄版遮挡覆盖,导致多人误踩踏遭受严重伤害,已经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被告2河北某甲公司是直接安全责任人。事故发生后,该责任方紧急围栏设置警示,但已于事无补。此采光井造成多人人身严重损害的事实,且损害结果与其安全管理疏漏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2河北某甲公司作为唯一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上,因案涉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并非追偿权纠纷,原告起诉案件的案由错误,应当予以变更,确保案件得到正确、有效的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11),追偿权纠纷的案由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但本案是基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的后续追偿问题,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特定“追偿权纠纷”案由,本案应以具体侵权法律关系的案由进行审理,即应当认定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此,本案案由认定错误,应当予以变更,以确保案件能够适用正确的法律和程序进行审理。其次,原告在其起诉状第三页中主张河北某乙公司为唯一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依据被告河北某乙公司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将河北某乙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列为被告,但依据其起诉状理由,其主张河北某乙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换言之,原告主张申请人河北某乙公司为本案的唯一责任主体。因此,应当依据河北某乙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河北某乙公司的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路××号,故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认为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事故区域的总包方,未对危险事故现场作出必要的警示等防护措施,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系追偿权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