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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长沙龙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2450号 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双峰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被告:长沙龙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公司、长沙龙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受理。原告深圳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40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406.5元,由被告长沙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