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2450号
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双峰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被告:长沙龙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公司、长沙龙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受理。原告深圳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40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406.5元,由被告长沙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