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终3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日月湾度假区星辰大道日月湾商业街销售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融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万宁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6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向南山融创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南山融创公司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者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南山融创公司并未按照《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的要求如期足额缴费或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南山融创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