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5月8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无锡市滨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2执26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9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