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398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科技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天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第三人:***,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因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原告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并限其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