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广厦工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玻璃厂、江西方大新型铝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302执异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广厦工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玻璃厂(原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与被执行人江西方大新型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江佳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萍乡市广厦工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玻璃厂(原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向本院申请追加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萍乡市广厦工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玻璃厂(原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萍乡市广厦工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玻璃厂(原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萍乡市广厦工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玻璃厂(原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祝光杜审判员潘涛
代理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