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5民初14587号
原告上海森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森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森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鸣香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