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初25号之一
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7149.91元,减半收取1458574.9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淑莱
审 判 员 王 肃
审 判 员 张 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