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872号之二 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根据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5民初858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1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因双方已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