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872号之二
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根据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5民初858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1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因双方已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