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172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对原告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绥芬河市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中“其它”补正为“其他”。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