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751执恢27号
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35502.1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绥芬河市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013028.00元,其中,本金535502.1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461497.87元,执行费13328.00,剩余2700.00元退还给被执行人。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6日将该款转付给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此,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