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

2532常州市永安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2532号 原告:常州市永安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开源街9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永安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永安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市永安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2元,由常州市永安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