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5706号
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自力五金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CCDU42。
经营者:***,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5693198X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自力五金建材经销部诉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19日以其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自力五金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自力五金建材经销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