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民初265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鸿,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玲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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