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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中润三元防腐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沾河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滨州中润三元防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18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50岁,住沾化县泊头镇郑家村。
原告滨州中润三元防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以原被告案外已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中润三元防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滨州中润三元防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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