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滨州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21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长江五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州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