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21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长江五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州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