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利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滨州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2826号
原告:天津市利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滨州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长江五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利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滨州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利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利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计742.5元,由原告天津市利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