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山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822号 原告:山东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长江五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069173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天然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51号胜案大厦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1260971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天然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山东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润三元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