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初772号
原告:四川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梁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淼,重庆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四川坤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坡区科园六路125号附7号3-2号。
法定代表⼈:杨某,执⾏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尉某某,女,公司员⼯。
原告四川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四川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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