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2210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XXX环境科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环境科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革平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