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环境科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2210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XXX环境科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环境科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革平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