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蒙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2875号 原告:赤峰市蒙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建材城B区19号楼6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阳光时代广场南恒茂大厦0203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赤峰市蒙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赤峰市蒙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市蒙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