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3993号
原告:江苏建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通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江苏通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
原告江苏建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江苏通某公司、江苏通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江苏通某公司、江苏通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价值227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江苏通某公司、江苏通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价值227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付颜
书记员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