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5193号
原告:***,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
法定代表人:管民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兆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国鑫
书 记 员 沈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