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0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兴市隆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如泰运河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67697287N。
法定代表人:翟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海潮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24898117。
法定代表人:管民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隆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602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丁新春
人民陪审员 何永泉
人民陪审员 陈进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