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6023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隆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如泰运河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67697287N。
法定代表人:翟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海潮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24898117。
法定代表人:管民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隆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新春
人民陪审员 何永泉
人民陪审员 陈进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