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602民催第48号 申请人: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钱王阁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女。 申请人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为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票面金额为3600元、本票号码为4020337524041963、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