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0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进行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
2020年7月14日本院下发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吉010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向   新
审判员 高健审判员白清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小   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