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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唐某某、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2327民初1238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现住贵州省某某县。 被告:唐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现住贵州省某某县。 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某某运输局,住址:某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局、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