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748号
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金马新村新房组209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GRNX458。
法定代表人:陈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孝礼、刘媛,系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徳福中心A3栋1单元9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3896581Q。法定代表人:徐家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玮娅,系贵州黔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9月14日生,白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洪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丹丹
书记员周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