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省盘州市益康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6564号
原告:贵州省盘州市益康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办两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87287476W。
法定代表人:方彦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庭,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50802。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140340。
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3栋1单元9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3896581Q。
法定代表人:徐家军。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贵州省盘州市益康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盘州市益康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盘州市益康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省盘州市益康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原告贵州省盘州市益康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支克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