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4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训祥,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510285113。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吴前辙,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417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3896581Q。
法定代表人:徐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玮娅,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484621。
原审被告:成信辉,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审被告:毕节市牧垦场,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马干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00780196410B。
法定代表人:罗应禾,该牧垦场场长。
原审第三人:刘龙,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第三人:谭超,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信辉、原审被告毕节市牧垦场、原审第三人刘龙、原审第三人谭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大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国勇
审 判 员 黄世军
审 判 员 刘光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漫江
书 记 员 周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