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3执2716号 严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30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严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06711.62元(包含迟延履行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298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209695.62元并向申请人发放206711.62元,向本院执行费专户缴纳案件执行费298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03执27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12月4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