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4民初1088号
原告:扶风县扶阳门业专卖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新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4MA6X9U7W55。
经营者:***,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谦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467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扶风县扶阳门业专卖店与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风县扶阳门业专卖店撤回对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扶风县扶阳门业专卖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